2004年10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住校生摔伤 校方要赔偿
董友泉

  日前,绍兴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。
  初一学生冯某报名参加了学校主办的暑假住校英语培训班。一天深夜,冯某从寝室上铺(未设安全围栏)摔下,造成两颗门牙折断,嘴唇裂伤。
  法医鉴定冯某的伤势达到伤残十级。法院审理认为该事件中校方应负主要责任,故判决校方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0479.42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。(董友泉)